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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通过审议

来源:云阳网    2018-02-28 11:04:54

2月26日,记者从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上获悉,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通知》的具体内容有哪些?退役士兵将享受到哪些政策?

据了解,接收对象为退役义务兵和士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本县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另一种是外省(区、市)入伍,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本县户籍的,或本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县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安置部门批准在本县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

对退役义务兵的要求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对退役士官的要求是: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衔的,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招收或者定向培养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接收时间和方法为:退役义务兵和自主就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县民政局审查接收。2017年9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7年11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2017年12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8年2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由市民政局集中审查后交接。上述退役士兵应持市民政局出据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民政局报到,无正当理由在2018年6月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县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安置原则及办法: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等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就业安置工作由县编办按当年接收人数负责落实编制,县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官资格审查、评分、选岗位等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身份复核、监督选岗、安排上岗。县民政局应将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按照高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系市属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或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县政府统筹调剂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役士兵每服役一年8000元标准计发。凡自谋职业的士官从安置当年的1月起,安排工作的以县民政局开出安置介绍止;自谋职业的以县民政局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其标准按每人每月高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0元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安置?据了解,自主就业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每服役一年8000元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据了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技能培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补助费。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年以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按每人每学年7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一年以内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函授、自考、网络学院等非全日制学校)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按每人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退役2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县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

关键词: 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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